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并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 阜新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制定和实施。阜蒙县、彰武县烟草专卖局按照本规定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本市行政区域所辖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具有国家职权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的建筑物。
第六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七条 市烟草专卖局根据近三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历史峰值情况,确定各街道、乡镇零售点指导数。以此为基准,定期以区域属性、网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作为参考因素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市烟草专卖局按照下列标准,在每年一月份发布阜新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等级提示:
(一)单元内客户存量未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95%,发布绿色等级提示,代表该单元内尚有零售点办理额度;
(二)单元内客户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95%但未达到100%,发布黄色等级提示,代表该单元内客户存量较大;
(三)单元内客户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100%(含)以上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代表该单元内不予新办设置零售点。
(四)发布指导数的同时在办证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网上平台公示本行政区域内的各街道、乡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各零售业务分布情况。
第九条 在满足单元内零售户存量低于总量指导数的前提下,对零售许可新办申请设置距离控制标准:
(一)本市行政区域所辖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应在50米以上(含 50米);
(二)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等区域,根据所在村人口户数按每2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设置,聚居地户数不足200户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应在80米以上(含80米);
(三)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停业期限累计满一年的零售点不作为核发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时距离测量的参照点;
(四)在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前提下,城区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每4栋住宅楼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设置。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指导数及距离限制。
(一)整体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酒店、商场、大型超市等场所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原经营主体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申请歇业前1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原许可证注销后1个月内,在该经营地址提出新办申请的;
(三)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等场所,以实际经营的商铺或摊位数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测算依据,场内经营者500户以下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该市场摊位不足500户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总量指导数限制:
(一)零售点数量为零的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零售点数量为零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长途客运站候车室、火车站候车室、高等院校内、工业园区内最多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单向服务区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监狱、看守所、部队驻地、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特殊场所最多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七)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零售户,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无法延续,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八)持国家或政府部门出具认定的相关证明的军警烈属;
第十二条 残障人士从事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应持有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证并具有民事行为的公民,且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从事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并能独立自主经营,在满足最小单元总量的情况下将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缩短至30米,只限办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商店出兑后不适用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二)无人超市或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博彩等设备经营烟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十四)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十五)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六)经营场所在违法建设、临时建筑等区域的;
(十七)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等商品展卖场所,住宅楼、写字楼、公寓的非全开式门店,或所在区域限制进入的;
(十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的情形: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间隔距离是指两个场所间的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测量需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二)测量起始点为场所出入口的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
(三)中小学、幼儿园供师生日常进出使用的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含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作为间距测量的起始点和终止点。
第十八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阜新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26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5日起实施的《阜新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阜烟法〔2020〕1号)同时废止。
阜新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