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头版新闻

第02版
综合

第03版
要闻

第04版
要闻

第05版
市场监管

第06版
党建

第07版
时事

第08版
健康
 
标题导航
2025年03月13日 星期四
      阜新日报 | 周末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2024年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

    2025年“3·15”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共筑满意消费”,其涵义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促进高品质消费,让消费者对消费内容更满意。二是促进高质量维权,让消费者对消费过程更满意。三是促进高水平共治,让消费者对消费环境更满意。日前,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依法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提高警惕。

    案例一:     太平区某汽车换油中心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案

    2024年1月2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太平区某汽车换油中心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正门黄色牌匾上标有“壳牌”商标图案(  )以及相关文字。当事人在门头牌匾上使用“  /壳牌”等注册商标标识进行宣传的行为,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太平区某健康服务中心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4年4月19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太平区某健康服务中心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的桌上放有不同型号的治疗仪,有6名中老年人在进行现场体验。在经营场所摆放的宣传板上印有“华汉针神电子针灸”治疗“肠胃病、糖尿病、高血压”等文字。经查,以上文字列明的适用范围,与治疗仪取得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标注的产品适用范围不相符。

    当事人利用宣传板不实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构成对治疗仪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细河区某综合零售服务部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案

    2024年4月26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阜新市细河区某综合零售服务部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自2024年1月起,当事人通过向其创建的2个微信群发送食用菌粉直播链接进行商品宣传讲解。当事人经营的食用菌粉仅为普通食品,并无当事人在顾客微信群中所发送的直播链接里宣讲的功效。当事人通过对其经营的涉案商品的性能、功能、用户评价等情况作不实宣讲,直接或间接影响顾客对商品的判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细河区某电瓶车维修销售部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30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细河区某电瓶车维修销售部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内装蓄电池型号与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型号不符。经调查,当事人自行变更了该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将原车内装的锂电池变更为铅酸蓄电池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构成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日用杂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爆竹违法行为案

    2024年6月11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县某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从某花炮有限公司,购进12件(箱)某品牌发财炮(爆竹)进行销售。2024年9月26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公司销售的某品牌发财炮(爆竹)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阜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制售不符合食品标准食品案

    2024年7月31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阜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阜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地道”牌肉肠(肉灌肠类),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日,规格:40g/个,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属于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2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细河区某海鲜店使用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9月19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细河区某海鲜店在销售水产品时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在不破坏铅封的情况下,通过输入一系列数字和功能键,实现修改称重数值功能。经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构成使用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肥料案

    2024年9月20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生产的肥料包装袋上标注的商标,与某有限公司某品牌注册的商标近似,并将某品牌肥料厂名、厂址标注为某公司名称、地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肥料465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彰武县某计量器具服务中心销售不合格计量电子秤案

    2024年10月9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彰武县某计量器具服务中心销售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电子秤可以在不破坏铅封的情况下,实现公斤转市斤功能,称重有一定变化。经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测为不合格计量电子秤。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违法行为。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有关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3台、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海州区某厨具电器商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5年1月26日,阜新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州区某厨具电器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2024年8月18日,当事人从南方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每台109元的价格,购进4台某品牌家用燃气灶进行销售。经有关机构检验,该燃气灶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库存不合格家用燃气灶3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阜新日报社
1
   第01版:头版新闻
   第02版:综合
   第03版:要闻
   第04版:要闻
   第05版:市场监管
   第06版:党建
   第07版:时事
   第08版:健康
诚邀市民参与 消费者满意度调研
2024年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
政府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