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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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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修改,我们应重点关注什么?
李峰

    去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决定,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件大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及时对《监督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比较成熟。

    现行《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制度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直至本次修正已历时18个年头,有必要认真总结《监督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监督法》作出修改完善恰逢其时。

    作为地方人大干部,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监督法》是依法履职重要职责,是持续深化“依法办、依法干”的工作靶向,是稳中求进推进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务实之基。为此,关注《监督法》修正,我们可以从以下5个重点方面入手,率先抓好研学思考,为法律贯彻实施做好思想和行动准备。

    一是修正案增加“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规定,明确了“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的途径;同时,作出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的规定。这一安排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计划的法定性原则,通过拟定重点议题、合理分配时间、部门统筹推进、建立监督闭环等法律要求,对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提高人大监督质效进行了法律赋能。

    二是修正案增加“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的规定,将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经验做法固化下来,为依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常态化监督保障;另外,修改完善了“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事项,明确“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金融工作情况”等10个方面法定议题监督,拓展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范围,提升了人大对法定议题监督的权威性。

    三是修正案增加“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的规定,将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在执法检查中采取的好经验、好做法,如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等在《监督法》中予以明确。同时,将多样化执法检查方式法定化,为地方人大更加有效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遵循,必将在推进依法治理、增强监督公信力等方面,发挥“法律巡视利剑”的“压舱石”作用。

    四是修正案对“专题询问”进行了法理确认,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专题询问”的地位,将第六章章名修改为“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明确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此,专题询问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和规范,使其在人大监督工作中更具合法性和权威性。

    五是修正案增加“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规定。该条款核心是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跨系统、跨部门的协作问题,避免因管辖权不清导致的审查缺位或重复审查。现行《立法法》对备案审查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还存在移送程序不明、责任划分模糊等问题,修正案新增的条款对《立法法》进行了配套和补充,在形成跨系统协作网络、确保“审查无盲区”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强调,备案审查与执法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等监督手段结合,对于增强审查的实效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这次《监督法》的修正,紧扣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决策部署,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总结吸收近年来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修订32个方面,对健全人大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作出了重大制度安排。新修订的《监督法》将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未来可期,它必将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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