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我市召开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在全省地市级人大中首次以重大事项决定的方式对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作出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和支持检察机关履职尽责保驾护航。
《决定》已于3月5日公布施行,重点强调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各单位及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决定》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检察监督实效的重要手段,承载着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工作的新期许,标志着我市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协同共进的新起点。
《决定》围绕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明确了检察机关应当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遵循司法规律,严格依法履职,加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和检察侦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对刑事检察工作,突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化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协同履职机制,依法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全流程监督。对民事检察工作,突出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协作配合,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民事检察支持起诉等工作。
《决定》从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强化自身建设和提升监督效能等方面作出规定。突出强调法律监督手段运用和效果发挥,明确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时,有关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处理方式。
《决定》明确,要加强政法跨部门协作,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并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提供支持保障。 (施维)